关于印发《南通市水运工程质量隐患清单(试行)》的通知

mksport:2017-09-05     浏览次数:395

通交质监〔2017〕111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运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及时消除施工质量隐患,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和市交通运输局《南通市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实施细则》(通交质〔2017〕4号)等文件,我处在总结分析水运工程常见质量问题、质量隐患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制定了《南通市水运工程质量隐患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进一步细化质量隐患内容和易引发的质量事故类型,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文件中明确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和措施。
       二、各单位对排查出的质量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处置。对排查出的一般质量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要求迅速进行整改处理。对排查出的严重质量隐患,应要求相关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按照质量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确保彻底消除质量隐患。相关治理措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建设单位要督促监理、施工单位进一步详细编制治理措施,并视情况开展相关论证工作。
       三、未制定质量隐患预防和排查治理制度,未进行排查治理的项目和单位,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可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连续2次以上发现相同严重质量隐患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相关部门可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将相关行为作为履约考核、信用评价的依据。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我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参建单位存在的质量隐患行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南通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处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