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mksport: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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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安〔2015〕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一) 新安全生产法的发布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法律保障。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管理体制,赋予了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执法地位,增加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和对安全监督管理产生的重要影响,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把新安全生产法纳入学习培训计划,加强对人员的宣贯。
二、健全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二)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要求,细化落实与事权相匹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责,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本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领导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体系。
(三)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包含重点监督管理名单、责任追究、一岗双责、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奖惩激励、诚信管理、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监督检查、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考评、培训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备等内容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四)加紧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体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数据统计框架。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应整合有关共享资源,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现状、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应急管理、事故等数据的分类统计工作,加快建立并严格落实数据统计报送制度,同时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机制,分析预测行业安全生产趋势,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提升监督管理工作成效。
(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评体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全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评体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单位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
三、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明确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地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新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纳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细化执法工作要点,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应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求纳入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加强执法队伍的安全教育力度。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各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多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和第三方辅助检查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与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危险品港口码头、道路客运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涉及多个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域实行联合检查。
(八)深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持续开展以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执法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公告和通报。
(九)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应监督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各级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品港口码头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应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并与有关安全应急措施一同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
(十)持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并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行业管理机构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落实相关建设任务。
四、提升行业应急保障能力
(十一)建立完善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编制出台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预案,按规定对预案进行审批、备案和公布,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
(十二) 不断完善应急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健全事故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等机制,规范应急工作流程,建立全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实现统一平台分类指挥。探索建立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机制。
(十三)统筹应急资源规划布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全省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制定公路、水路、港口应急物资储备库规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全面调查本地区、本行业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调整应急资源布局,加大应急物资储备。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健全危险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等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
(十五)推动开展重大事故情景构建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可预期风险进行全景式描述,包括诱发条件、破坏强度、波及范围、复杂程度及后果严重性等,并依此明确应急响应的目标、任务和需求范围,提高应急准备的针对性、协同性和实效性,保持规划、预案和演练三大主体工作的一致性。
五、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机制
(十六)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平安交通科技创新为契机,全面推进落实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研究,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十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通过扩充编制、设置独立部门和优化人员结构等方式,增强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力量;联合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立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打造多层次、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加大购买专业安全咨询等社会服务力度。
(十八)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全额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
(二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